臺中律師學院組織辦法
第一條 本辦法依社團法人臺中律師公會(以下簡稱本會)章程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制訂,並經本會理事監事
聯席會議決議通過。
第二條 設立目的
本會為強化律師在職進修,增進律師專業知識,特設立臺中律師學院(以下簡稱本學院)。
第三條 業務職掌
本學院負責下列事務之推動:
(一)在職進修課程之規劃及實施。
(二)拓展律師專業領域課程之規劃及實施。
(三)其他經本會認定應為教育訓練與宣導課程之規劃及實施。
第四條 組織架構
本學院院長由本會理事長兼任,綜理本學院事務,任期隨職務同進退。
本學院設諮詢顧問委員會(下稱委員會),置委員九人,其中一人為院長兼委員會召集人,就本學院課
程、課綱之規劃,提供建言。
本學院委員除由本會會員擔任外,亦得邀請其他律師公會會員,及各該專業領域之學者、專家、法官、
檢察官擔任。
本學院置執行長一人、副執行長二人及院務人員若干人。執行長承院長之命負責執行本學院之事務推
動,並向本會理事監事聯席會議報告年度計畫、年度預算之擬定及執行等事宜,副執行長及院務人員
承執行長之命協助辦理事務。
本學院委員、執行長、副執行長及院務人員之任期均為一年,均為無給職。但委員出席委員會議時,得
每次給予出席費新台幣2500元。
本學院委員、執行長、副執行長及院務人員,均由本會理事長提名,經本會理事監事聯席會議同意後聘
任之。解聘時亦同。
第五條 課程規劃
本學院為辦理第三條之課程,應由執行長協調本會各專業委員會,及相關專門委員會,由執行長提出課
程規劃,經院長核定後實施。
第六條 課程實施
本學院為辦理第三條之課程,得由本會、或委請第三人、或與第三人共同辦理。
第七條 證書授予
本學院對於參加第三條之課程者,得依申請,發給進修時數證明或該課程結業證明。
第八條 計畫經費
執行長應協調本會各專業委員會,及相關專門委員會,於本會當年會計年度開始前三個月,擬定工作計
畫及收支預算;及於本會當年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,編具工作執行成果及收支決算,經院長提交本
會理事監事會聯席決議。
本學院設立當年之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,應於本學院設立後三個月內提出,經院長提交本會理事監事會
聯席決議,不適用前項規定。
第九條 經費來源
本學院經費來源如下:
(一)本會所撥付之經費。
(二)本會受託辦理課程所得收取之費用。
(三)本會依法所得請領之補助款。
(四)本會會員、其他機關、單位或個人所為捐贈。
第十條 附則
本辦法經本會理事監事聯席會議決議通過後施行。修正時亦同。